浅谈老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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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年人权益保护

[ ]文章通过介绍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背景,分析了我国目前老年人生活的现状,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如送孤独老人去养老院,完善法制,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社区组织法律讲座,各个主体完善职能健全社会体系等。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关键词]老年人;老龄化;赡养;体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解释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的10%或以上,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地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而我国1999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是为数不多的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老龄化的发展速度也日益剧增。2004年底,中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1.43亿,占总人口的10.97%。按照人口学家2006年的预测,如果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不变,2020人口总数为14亿,2030年为14.15亿,2040年将达到峰值14.91亿。与此同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分别为2.31亿、3.35亿、3.84亿,并继续上升,到2050年将达到4.12亿以上。[1]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环境下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一、现代社会目前出现了以下几种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和谐的现状 (一)家庭赡养老人模式变化,空巢老人增多

中国自古有几世同堂的老传统,以前的家庭模式是老辈、长辈和小辈住在一起年年岁岁形成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其乐融融的局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现代社会每家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多者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子女长大后一般就搬出家庭独立成户,形成了家庭里只剩下两个老人空巢的局面。而且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年轻一代大多把精力放在小家庭和工作上,对日益年老的父母疏于照顾,导致尊老爱老观念淡化,甚至出现了代际之间不和谐,虐待老人的状况。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律1996年颁布,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法律实施十几年来维护了老年人的权益,使尊老爱老的观念深入人心,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该法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不适应的状况。法律较为单一,涉及范围较窄,不能全面的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的应用不广泛,落实不彻底,以至于一些老年人甚至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赡养老人不能有效落实,老年人精神赡养缺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高龄老年群体迅速扩大,老年人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的现象日趋严重,一些老人和子女间的问题不断显现。一些子女为了生活,在外奔波劳碌,和父母两地分居。这些客观因素使他们对父母的照顾不周,也许会给父母一些经济补偿,但是无法尽到对父母精神慰藉的义务。一些城市和乡村出现了空巢老人,他们精神上感到孤独,感到没有依靠。从传统孝道




发展而来的老年人精神赡养,其演变路径是:从老人本位代际平等”,一满足情感需求兼顾激发生命潜能[2]当然,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不仅来自家庭,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关怀。但是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严重缺失的状况我们不得不加以重视。

(四)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不能有效保护 尽管家庭的子女成家后大多都有自己的工作收入,但是仍然不能排除一些子女对父母辛苦一生攒下来的钱虎视眈眈。有得子女通过家庭分财产继承父母财产或者受遗赠,还有一些啃老族用老父母养老的钱挥霍自己的青春。然而一些子女双眼盯着父母的财产,万一有一天他们得到了财产,便挥袖而去,扔下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问。一些半路丧偶的老年人在子女长大后自己生活,很是孤独,但是当他们遇到或者想找人生的另一半来携手走余下的半生却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有的老人为了家庭的和谐于是就孤独终老。

(五)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易上当受骗

一些社会的不良商贩为了非法营利就把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弱势群体老年人。他们用花言巧语和貌似和善的语言、表情博得老年人的信任,进而向他们推销各种药品、治疗仪等。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相信不良商贩的推销,不仅被骗去了积蓄,有的甚至对自己的身体产生了伤害。一些诈骗和集资的犯罪分子也把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老年人,他们欺骗老人或者用高额利息诱惑老人,骗走了老人的大半生积蓄。

(六)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

尽管国家在社会上建设了一些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安老机构和设施,是面对我国社会老龄化现状这些机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问题。尤其这一方面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农村基本的养老设施不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全面,使我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制处于低级水平。

二、外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状况

日本具有健全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为现有的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法律障。二战后,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不断改,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由《国民年金法》《老人保健法》《老人福利法》和《介护保险法》四部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他们分别从经济、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生活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外美国各州都有针对老年人的监护法。如果老年人失去了判断能力,有必要通过州政府帮他寻找一名监护人,负责他所有的法律决定。各州保护老年人的监护法在美国,大多数父母不和子女住在一起,他们往往独立生活,或者由养老院及陪助型公寓照顾。美国法律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养老退休金。这项退休保险是强制性的,雇主和雇员共同投保,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另外,还有一项福利是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照顾计划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全国统一医疗保险计划。这个保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补充,包括医生诊疗费等。[3]三、 针对上述现状,提出几点建议

1.针对目前我国的家庭模式,笔者建议子女经常不在身边的老年人可以送进养老院,或者像美国建设的老年公寓。派专人单独照顾,这样老年人可以生活在一起,不会孤独寂寞。或者有条件的子女可以把父母接到身边,和父母共同生活,




亲自孝敬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一些老年人多的社区可以多开展老年人学习、文体、康乐、交往等社会活动,使老年人享受丰富多彩的晚年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生活的多姿多彩。

2.针对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现状,我们要从立法上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司法上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上政府多采取适当措施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加大对老年群体的投入,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精心设计和构筑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体系。

3.针对老人精神赡养缺失,立法方面可以考虑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让子女定期回家看望父母,以达到慰藉老年人的目的。以参照一些外国的制度,扬长避短,完善我国对老年人的保障。在美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或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时,他们有得到监护人监护的权利。法院会判定一名监护人来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并且在老年人无子女的情况下,可以呼吁社会由当地政府部门给老年人指定监护人。这样就可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至于老无所依。司法方面处理老年人诉讼子女不进行精神赡养的案件中,应当在严明法纪的同时,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自己又无力维护时,诉至法院。法院也应该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于精神赡养纠纷,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强对被告道德方面与法律责任方面的教育,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4.针对老年人财产和婚姻问题,在老年人分配家庭财产时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找见证人,和子女说明继承财产之后不能逃避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当然不继承财产也要赡养父母,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可以有街道或者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父母有权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力。

5.针对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社区可以组织不定期的法律讲座,宣传法律识,讲解一些防骗的方法,或者张贴宣传单等,让老年人多了解社会的发展现状,不与社会脱节。另外社区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心理咨询室,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确保有便利机构帮助老年人诉讼和心理疏导。

6.对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一现状,要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低保等制度p[参考文献]

[1]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2006-02-24.

[2]刘同昌.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精神赡养的社会支持研究.青岛市社会科学,2009.

[3]青翼网.http://www.sowosk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 tid=23196《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权益的》.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7V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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