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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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冬季作

息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 【公布日期】2010.10.15

【字 号】乌教发[2010]155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冬季作息时间

的通知

(乌教发[2010]155号)

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冬季作息时间的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就全市中小学冬季作息时间安排提出以下要求:

一、20101018日开始,全市中小学上课时间不得早于1000(以下均为北京时间),周一升国旗时间不得早于945小学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740初中学校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840高中学校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900 二、高三毕业年级教学任务需要,适应全国普通高考,可以提前到校,到校时间不得早于930

三、各校要严格按照控制学生早晨到校时间及在校活动时间总量,小学生应控制在6小时左右,中学生控制在7小时左右。

四、各学校要提前做好安排,科学合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符合教育规律,


落实教研兴教,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五、各学校放学要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加强安全教育,实行错峰放学,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六、各中小学校要从关爱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出发,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赢得广大学生家长的有力支持,形成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关注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七、各区(县)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作息时间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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