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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水利部
水农〔2015〕306号
基本建设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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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农〔2015〕306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从历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对难以落实管理单位的小型饮水工程,
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地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要求,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二是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由县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或新组建国有独资管理公司为管护主体,统一负责运行管护。三是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对于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维修养护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应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以确保工程持续运行。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原则上要以县为单位,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县区依托县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建立县级供水技术服务体系,也可成立县级统管的管理服务公司,建立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重点加强对面广量大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护状况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日供水1000吨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下简称“千吨万人”)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专业维修养护人员,实现标准化管理。对“千吨万人”以下小型集中或分散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或专业维修养护服务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
四、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建立和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要求,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强化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和水质监督管理。可依托较大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生疾控等部门现有水质检测能力,加快建设和完善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卫生检测监测全覆盖,保障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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