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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2.15 • 【字 号】渝教高[2008]70号 • 【施行日期】2008.12.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示范性高
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渝教高〔2008〕70号)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渝教高〔2008〕2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渝教高〔2008〕49号)精神,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现确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为2008年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为3年。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为重庆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培育期为半年,即:2009年1月至6月。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建设单位要按照渝教高〔2008〕27号和渝教高〔2008〕49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切实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把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引导和带动我市
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提升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市财政对立项建设单位每所学校安排专项补助经费1000万元,分三年到位。院校主管部门或举办方须给予建设单位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资金须与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同步到位,同时鼓励立项建设的高等职业院校自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所有经费均必须用于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主要支持立项建设单位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以及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的开发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立项建设的高等职业院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按照各校上报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建设项目逐年考核、第三年验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院校,终止项目建设,停拨并追回已拨资金。
五、立项建设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管理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立项建设单位从即日起应进行建设方案的修改、建设任务书的制订工作,待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后,启动建设项目。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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