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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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2.26

【文 号】发改价格[2004]349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认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711 实施日期:2008711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226 发改价格[2004]3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可函[20036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精神,你委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的认可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可制度。为规范新组建的认可机构开展认可业务的收费行为,保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 现就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可机构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开展对认证人员培训、考核与注册工作,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培训、考核和注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1、申请费。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次600元。

2、评审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申请机构(含已获认可证书但因增加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和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认证,业务量有所增加需再次审查的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3000元。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认可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

3、审定与注册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符合认可要求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定,颁发认可证书时,向申请机构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机构2000元。

4、年金。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收取年金。具体收费标准为: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初次评审证书每张500元,复查评审证书每张300元,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认证收入的2%计收;对认证培训机构按每培训人日12元计收;对实验室(检查机构)按每机1000元计收。

国外机构申请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培训、考核和注册收费

1、培训费。经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认证人员培训课程准则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时,向认证人员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400元。人日数按认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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