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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目录
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简介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 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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