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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碰瓷”犯罪行为及其罪名适用
郑勇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 要】近年来,机动车辆普及,交通运输事业不断发展,"碰瓷"行为也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以此谋生的"职业碰瓷党",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司法实践中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保险诈骗等罪名认定的不同情形。为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和符合的犯罪构成以确定其性质,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 【总页数】6页(P118-123) 【作 者】郑勇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东山派出所,南京211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2.论"碰瓷"行为的定性——一种正在发展的犯罪行为3."罪名"抑或"具体犯罪行为"之析——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有权解释的几点看法4.基于毒品犯罪行为方式的死刑限制——兼论选择性罪名中的行为关系5.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违者将以诈骗、虚假诉讼等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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