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欢迎阅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
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8.12.03
• 【文 号】质技监局标发[1998]159号 • 【施行日期】1998.12.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 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质技监局标发〔199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向社会广泛宣传标准信息,同时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我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改为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批国家标准
各部门可以部发文或司发文向我局报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按原规定。 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
经我局批准的国家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附后)。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三、有关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事宜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钟莉,电话:62022288—3809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4F8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