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

2023-04-13 05:09: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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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公司制度是公司及其构成机构的行为准则。公司制度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公司制度是对公司功能的规定、是公司的活力之源。公司制度是公司有序化运行的体制框架。公司制度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体制保证。常言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说的就是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应该无处不有。为什么要讲规章制度?因为企业大了机会也多了,同时,问题也多了,“人”的因素也会越来越多。用规章制度实现非人化管理,就会产生3方面的好处。首先,把智慧凝结下来。其次,解放了经营者。最后,实现规范化运作,抑制了人为因素。

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立法是同样的道理,国家制定的法律再健全,如果人人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必然会造成国家的混乱,社会的动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再好、再规范,如果内部成员都不遵守,相当于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说企业的管理层对其内部成员的违章违规行为不照章处罚等于包庇纵容违章者。最终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降低效能,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而演变成违法的问题。因此,每一个公司都要形成良好的企业规章制度文化,在内部控制中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规章制度如此重要,那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合法有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综上,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才会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否则将因为自身制定过程中的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而丧失约束力。

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

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通过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

1竞业限制的企业范围不应太广,必须是确实与原单位属同类企业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将影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应太长,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不宜超过三年。 3、竞业限制的对象是企业中掌握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 4、企业必须支付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

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四)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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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这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换言之,事故

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条例》

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

应当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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