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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公司章程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公司出资设立的下属二级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二级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下级企业章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各二级企业自行管理。
第三条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基本要求: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出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由公司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出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
第五条 出资企业凡涉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六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资子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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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资子公司章程由公司负责制定,也可由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或筹建中的公司筹建工作组)负责拟订。
2、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改,由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拟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改稿,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
3、全资子公司章程一式四份,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七条 出资企业向董事会报送制订、修改章程请示、说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资子公司报送章程修订或修改的请示说明及董事会决策性文件;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交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等资料;被托管公司由托管公司统一提交书面意见及其他文件资料;
(二)拟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原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二)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三)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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