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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 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 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 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 《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 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 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 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 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 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 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 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并在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 未 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 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 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 准备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 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准备材料:
(一) 产前检查费:
1、 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 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 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 门诊医疗费票据: 1、 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 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 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 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5、 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 住院医疗费票据:
1、 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 住院费用清单;
3、 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
4、 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四) 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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