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2023-01-14 17:52: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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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 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 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 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 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 《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 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 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 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 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 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 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 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并在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 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 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 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 准备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 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准备材料:

(一) 产前检查费:

1 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 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 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 门诊医疗费票据: 1 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 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 诊费用机打明细;

4 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5 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 住院医疗费票据:

1 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 院费用清单;

3 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

4 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四) 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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