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2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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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2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留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存)、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分在于:汇票、支票是托付证券、有三方根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根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分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根底关系:缘由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一般状况下分别,特定状况下发生牵连。(详细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需采纳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恳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恳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恳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根据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动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恳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恳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毁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毁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恳求权,其付款恳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展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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