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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11804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 1 / 3
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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