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2022-11-03 17:30:3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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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使用范围

(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三)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仅限于本区签发或签注的证件,并且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居住的非杭州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一)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发给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未满16周岁或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人员,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为暂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已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不包括补缴)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无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荣获本区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居住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本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本区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1.近期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 (二)《浙江省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 2.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

3.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4.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治安不良记录证明。 四、居住证办理时限

(一)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在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当场发证。

(二)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镇(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申请,并报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或区公安分局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浙江省居住证》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或派出所发放。

(三)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换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五、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二)持证期间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三)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离开现居住地,不再居住的; (五)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六、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补领新证。补办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七、居住证的功能及享受的待遇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区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在本区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区企事业单位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享有与本区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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