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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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

(二)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

(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三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共25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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