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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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23

【字 号】并政办发[2006]14 【施行日期】200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

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为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落实我市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优待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一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奖励费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夫妻一方去世的,奖励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支付;农民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用工单位新进城镇户口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从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发给。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晚婚晚育优待政策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发给、报销以下费用:

1、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政策规定的各项物价补贴。 2、生育住院费用。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生育死亡遗属津贴(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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