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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各级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要定期对“包保”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 1 / 2
促、指导,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责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落
实。
(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三)督促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四)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上访工作。
(五)明查暗访。市级领导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乡级(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事故抢险调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遵义市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规定,参与“包保”行政辖区伤亡事故的抢险、调查等工作。“包保”领导必须按以下要求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和调查: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领导必须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
(二)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领导必须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市政府“包保”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事故现场的,可委托对口秘书长参与)。
(三)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分管行业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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