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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年度学术精英与年度学术新秀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响应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号召,引导教师致力于学术研究,培养科研学术骨干,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根据申报情况,公开评选。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如实申报。
(三)坚持择优选拔原则。学校根据申报人员的情况,综合考虑科研成果、学术道德等因素,择优选拔。
第三条 基本规定
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根据上一年度科研成果评选出年度学术精英和年度学术新秀。
年度学术精英和年度学术新秀是我校授予科研人员的最高奖励,每年评选分别不超过五人,总共不超过十人。
第四条 参评资格
(一)教师参评年度学术精英,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该年度发表C2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五篇以上,或者发表B1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两篇以上,或者发表A级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三个以上。
(二)教师参评年度学术新秀,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
2.在该年度发表C2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三篇以上,或者发表B1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两个以上。
第五条 奖励待遇
被评选为年度学术精英、年度学术新秀的教师享有如下奖励待遇:
(一)每月一千元的奖励,连续发放十二个月。 (二)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
(三)免除一年度科研考核量,教学工作量在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的基础上做最大减免。
第六条 申报及推荐
申报人需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年度学术精英申请表》或《上海政法学院年度学术新秀申请表》,并提交上年度个人学术成果复印件,通过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对本单位申报教师进行遴选、推荐,并向科研处提交推荐材料。
第七条 评审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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