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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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湘司办发[2003]2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2.12.26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湘司办发〔20032 200212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的管理规范省直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直所经省厅审核登记后设立。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开业登记后,由省厅律师管理处统一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执业律师名单等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公告费。 1 / 3










第三条 新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力、公场地应当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会议室、

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现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在20042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

第四条 新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合作发起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律师职称,其余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律师职称。现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在20062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

第五条 省直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省厅和省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应当在国家法律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省直所主任由律师事务所律师选举产生,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省直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作人、合伙人时,应到省厅律师管理处进行变更登记。省直所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律师业务活动时,应到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省直所聘用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内勤)应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医疗、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与程序等事项,并在15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解聘上述人员,在解聘后15日内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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